公告日期:2025-10-22
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十月
电话:+861085675988F:+8610856759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 19 号亮马桥外交办公大楼 D1 座 19 层
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出具了《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非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释义、简称及律师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上交所,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现已完成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证言和其他证据的审查判断,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2024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2024 年 5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2024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
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确认了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并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及其他相关事项。
2025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期限延长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权的其他内容不变。
2025 年 5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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