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报告、传递、归集、披露的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下属分支机构以及公司控、参股公司(如有)。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董事、监事(如有)和总经理、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人士。报告义务人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四)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2.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日常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六)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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