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经营业绩,同时与外部同行业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相挂钩;
(四)长远发展原则: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九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
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应当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市场发展、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年度效益贡献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长及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本制度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规定执行,不再领取董事薪酬;其他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所任公司具体职务的价值、责任、能力、行业薪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需披露原因。
若公司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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