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四个归属期条件成就、预留授予第三个归属期
条件成就、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262号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华峰测控、公司、贵司 指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本激励计划 案)》
本次归属 指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及预留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本次调整 指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数量调整
本次作废 指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激励对象 指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考核办法》 指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归属期条件成就、预留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条件成就、授予价格与数量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
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项目承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四个归属期条件成就、预留授予第三个归属期条件成就、
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262号
致: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贵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贵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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