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效益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独立董事除外;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业绩贡献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薪酬体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市场规律,体现价值的原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要充分体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和价值,在区域和行业内要有充分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薪酬水平要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对应。
(三)效益与效率优先原则。绩效薪酬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效益与效率,薪酬水平要与经营业绩、企业盈利能力和行业排序水平相挂钩,实现与企业经营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有奖有罚。
(五)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若公司所处行业的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公司可以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与业绩周期挂钩,但应当说明所属行业的周期性特征并明确业绩周期。业绩周期超过三年的,应当说明确定依据。
若公司属于上市时亏损的研发型上市公司,在实现盈利前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亏损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二章 薪酬体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年度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职务津贴和福利收入等构成。
(一)基本薪酬: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岗位报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规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自身的市场价值及管理能力确定,并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评价办法中予以明确。
(二)年度绩效薪酬:即奖励薪酬,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之优劣所得的报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设立考核指标,并依据企业经营业绩,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配。绩效薪酬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即公司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授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所得。
(四)职务津贴: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职务津贴。
(五)福利收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补充福利、法定福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补充福利是指由公司提供的除法定福利之外的福利。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补充福利按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另行批准执行。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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