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本条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保本性质的银行存款和理财。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的决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对外投资标的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对外投资标的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对外投资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对于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会审批标准的以下对外投资项目,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外投资标的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外投资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第十条 对于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如下对外投资项目,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谨慎授权的原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总经理审批: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二)对外投资标的金额低于公司市值的 10%;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低于公司市值的10%;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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