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和公司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核算、记账工作。公司所属分、子公司设置财务部门作为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负责办理财务会计工作。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会计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 公司任用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公司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的财务总监、主办会计、出纳或从事与货币资金相关的会计岗位工作。
第七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一)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会计准则,熟悉公司经营业务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
(三)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合法、准确、及时、完整;
(四)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财务会计信息。
第八条 会计工作交接:
(一) 会计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
(二)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后,应该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三)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兼交;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其上级领导负责监交;
(四)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五)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账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六)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交接清单上签字,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的财务管理职责
(一)核算职责: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各项税费;认真做好财务分析、评价,及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表;
(二)管理职责:参与公司经济合同的研讨、审查,参与公司重大经济事项的论证;指导、协助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工作;负责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人员的管理;
(三)预算职责:通过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总体规划公司年度经营活动,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四)控制职责:根据公司制定的经营目标,做好成本费用控制工作,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五)监督职责: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能,保障公司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六)培训职能:做好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财务行使下列职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制订公司的预算、决算方案;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券及上市方案;制订公司的基本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财务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的财务活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对异常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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