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作用,明确其职责、权限,规范高级管理层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核算和资金调度等工作。
第六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总经理有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如下交易进行审批(以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及授权相关决议为依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市值的 1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低于公司市值的10%;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低于 1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由总经理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下的交易,或低于 300 万元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二)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某项业务或某些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处理具体的生产经营与管理事宜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三)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部分或全部职权;
(四)负责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内部管理事项并承担相应义务:
(一) 总经理根据有关程序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报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应附该人选的简历和工作业绩材料;
(二)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行政和刑事违法、严重失职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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