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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9:00:38 股吧网页版
华峰测控:华峰测控风险投资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等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办法》规定的低风险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应当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和风险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满足主营业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合理资金额度运作风险投资业务。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审批与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程序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风险投资方案进行审核;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风险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三)风险投资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四)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风险投资最高余额达到公司市值的 1%以上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风险投资最高余额达到公司市值的 5%以上的,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已就风险投资事项按照审批层级要求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七)风险投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时,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方可实施。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时,还需保荐机构发表专项审查意见。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风险投资产品,相关审批程序需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执行。
(六)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事项进行核查。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经理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等具体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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