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应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提交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如经公司经理审议后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要求(详见附件)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并指派专人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特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需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事项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 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