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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9:03:41 股吧网页版
华峰测控:华峰测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
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相关部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六)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八)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六)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七)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八)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 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一)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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