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
满,董事非经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连任、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改选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审计委员会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以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该等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至(八)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每年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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