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对任职资格的要求。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投资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战略投资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报战略委员会批准,战略投资小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前款所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具体程序为: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战略投资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包括草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投资小组;
(四) 由战略投资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投资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投资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或者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中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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