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 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批准。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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