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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9:05:31 股吧网页版
华峰测控:华峰测控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其中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职工代表董事1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须由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审计委员会决定任免及考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如下方面: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上海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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