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事件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
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公司所属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机构)的负责人;(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六)核心技术人员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章程指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 公司依法发布的定期报告涉到的各项信息;
(二) 公司依法发布的临时报告涉及的各项信息;
(三)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且如下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公司:
(一)控制权变动;
(二)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科创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科创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科创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
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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