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 E I J I N G D H H L AW F I 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00070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B E I J I N G D H H L AW TFelI:R 0M10-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 00070 号
致: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峰测控”)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与本次公司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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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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