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时,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应当如实披露;
(三)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下述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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