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行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决策的执行,协助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处理涉及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特殊情况下,对外报送未公开的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消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及相关核心财务数据;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回购股份、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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