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和他人新组建公司、购买他人持有的股权
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
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
的投资;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 PE、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将风险资本投
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
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
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
一种投资方式;上市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
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投资(不包括对金融类上市公司
的投资)视同风险投资,其审批程序参照风险投资的特别规定执行;
(四)委托理财(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的投资
(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
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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