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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信安世纪: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
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
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担保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
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应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被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
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 并对该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及相关资料;

(六)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 是否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说明。
(八)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
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
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
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誉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被担保人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
国家产业政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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