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 5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7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 9
第六章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 11
第七章 附则 ......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 审议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 审议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的资产抵押或
质押事项;
(十四) 审议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总资产
绝对值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其附件以及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