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9 16:54:22 股吧网页版
海正生材: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0


证券代码:688203 证券简称:海正生材 公告编号:2025-58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计三千万元人民币(包括原告
为本案支付的全部合理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中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作为原告,就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主张赔偿权利,预计不会对公司
本期损益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年 12 月 18 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被告人钱某某、郑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诺尔生物材料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柯某某、普立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普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沃尔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定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上午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 浙江海诺尔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诺尔公司”)

被告一: 郑某某,被告四员工

被告二: 柯某某,被告五员工

被告三: 钱某某,被告六员工

被告四: 普立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 安徽金普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六: 张家港市沃尔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和被告二在被告三的带领和帮助下,穿着被告六的工作服,通过非正常途径非法进入原告二海诺尔公司的树脂生产车间。在海诺尔公司车间内,被告一、被告二等人分头对原告二处部分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参数等通过观察、拍摄等方式进行查探,并窃取原告的助剂。上述侵权行为涉嫌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其分别所任职的单位(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诉讼请求

1.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

2.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计三千万元人民币(包括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全部合理费用)。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诉讼事项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告,就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主张赔偿权利,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损益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的后续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