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同时,也为进一步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推进公司快速持续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拟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为保证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核心员工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通过对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进行工作绩效的全面客观评估,健全公司激励对象绩效评价体系,保证公司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水平,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修订本办法,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考核工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计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归属/行权比例。
本次激励计划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营业收入增长率(A)
归属/行权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
第一个归属/行权期 2025 年 为基数,公司 2025 年 为基数,公司 2025 年
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113.68% 低于 80.34%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归属/行权期 2026 年 为基数,公司 2026 年 为基数,公司 2026 年
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156.41% 低于 113.68%
指标 完成度 指标对应系数
A≥Am X=100%
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
(A) An≤A<Am X=A/Am×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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