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证券代码:688207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由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灵深瞳”“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两个部分,两个计划彼此独立。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格灵深瞳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及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及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公司实际股份,以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为虚拟股票标的,一份股票增值权虚拟对应一股 A 股普通股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激励额度。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897.3147 万股的 2.548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63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897.3147 万股的 2.4327%,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5.4545%;预留 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897.3147 万股的 0.1158%,预留部分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5455%。同时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40.00 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897.3147 万股的 0.5406%。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安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50.01%,即 8.05 元/股,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 8.05 元/股。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为 8.05 元/股。
五、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股票增值权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相关权益的授予/行权价格及/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 人,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所有股票增值权行权或作废处理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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