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1 22:53:42 股吧网页版
格灵深瞳:格灵深瞳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5-033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赵勇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的董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5名。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同时,也为进一步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推进公司快速持续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吴一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吴一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授予条件。

关联董事吴一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可行权日等;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