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三)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五)与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七)参考同行业、同规模上市公司薪酬水平并兼顾市场竞争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内部董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兼任的董事;
(四)职工代表董事: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的公司职工董事;
(五)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涉及董事个人薪酬事项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参照同行业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二)外部董事:公司外部董事若为公司顾问,则根据实际签署的顾问协议取得报酬。
(三)内部董事:公司内部董事的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职务发放,绩效薪酬经公司考核后发放;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公司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四)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所任职的具体岗位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职务发放;绩效薪酬经公司考核后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并随着公司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个人岗位或职务变化等情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提高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具体薪酬初次确定及后续调整依据如下:
(一) 公司盈利状况;
(二)公司经营规模及经营业绩;
(三) 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四)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
(五)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六) 其他对薪酬有影响的内外部因素。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并对薪酬方案做出相应调整。
第三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度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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