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目 录
一、鉴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
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6)第 00001388 号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
灵深瞳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格灵深瞳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格灵深瞳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会编制了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 号)文件批复,公司获准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24.52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9.49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2,622.31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
用合计 15,613.29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67,009.02 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
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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