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30 18:04:42 股吧网页版
英集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7-01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275 号

致: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英集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度

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

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必备文件,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的原因

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 24.00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议案》,同意增加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即将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