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55 号
致: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英集芯”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英集芯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25年5月7日,英集芯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英集芯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