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联精密”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统联精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及其更新稿(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及其更新稿(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5年10月22日下发了《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5〕137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就《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上述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统联精密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告。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统联精密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录
一、核查回复......4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6
(一)核查程序 ......6
(二)核查意见 ......6
正文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新 型智能终端零组件(轻质材料)智能制造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2)新型智能终端零组件(轻质材料)智能制造中心项目拟在租赁厂房实施。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及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 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及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本募是 否存在新产品,是否符合投向主业要求;(2)新型智能终端零组件(轻质材料)智 能制造中心项目的研发内容、研发模式及研发进展,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人才及技术 储备、半固态压铸、3D 打印工艺等工艺掌握情况、客户认证的确定性等,说明实施 该项目的可行性;(3)结合本次募投产品的市场需求、竞争格局及公司竞争优劣势、 公司现有及新增产能、客户开发情况等,说明该项目产能规划合理性以及产能消化措 施;(4)结合租赁用地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 计划等,说明使用租赁用地建设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6 号》6-4 核查问题(4)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回复
(一)结合租赁用地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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