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Ernst&YoungHuaMingLLP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Tel 电话:+86 10581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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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China100738
关于对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回复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我们”或“发行人会 计师”)审计了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威”、“公司”
或“发行人”)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的财务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财务报表”),
并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编号为安永华明(2024)审字第 70044970_B01 号的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2025 年 4 月 16 日出具了编号为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 70044970_B01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以及 2026 年 3 月 27 日出具了编号为安永华明(2026)审字第
70044970_B01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对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程序的目的,是对 2023 年
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的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是否公允反映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的合
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表发表审计意见,不是对上述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度的财务报表中的个别项目的金额或个别附注单独发表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下发的《关于思特威
(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 融资)[2026]5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我们以对上述申报财务报表执行的审 计及核查工作为依据,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需由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目录
问题 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及融资规模 ...... 3
问题 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及融资规模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20,000.00 万元,拟用于“面向高性能影像应用的 CIS 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影像CIS 项目)、“面向智能驾驶的 CIS 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智
驾 CIS 项目)、“面向视觉 AI 的 CIS 和端侧 AI ASIC 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
目”(以下简称视觉 AI CIS 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2)影像 CIS 项目预计所得
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19.15%,静态投资回收期为 7.02 年(含建设期);智驾CIS 项目预计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25.71%,静态投资回收期为 6.24 年(含建设期);视觉 AI CIS 项目预计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15.19%,静态投资回收期为 6.82 年(含建设期)。
请发行人:(1)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在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情况,端侧 AIASIC 性能升级的具体体现以及与现有业务产品的协同性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产品,是否符合募集资金投向主业要求;结合公司研发业务流程,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研发积累、技术难点及最新研发进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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