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即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附属机构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并通过审查、评价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与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手段,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管理目标。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设审计负责人 1 名,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循章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完成公司审计委员会及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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