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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6:21:21 股吧网页版
思特威:关于思特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 37094-4-O-9 号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33 层 200041

电话:(86 21) 6080 0909;传真:(86 21) 6080 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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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 37094-4-O-9 号
致: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特威”)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思特威的如下保证:思特威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电子版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本次调整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思特威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思特威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本所同意思特威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调整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思特威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思特威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1. 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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