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
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
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
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金额为9.6万元人民币/年。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 基本薪酬标准: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
素确定。
(二)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
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最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届时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激励
计划而定。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一定比例
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 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
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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