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董事会提名、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款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公司未设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其他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任免等事项,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进行详细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选举、职权范围、议事规则等事项由董事会另行制定工作细则进行详细规定。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公司未设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 10 日将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手机短信、微信或者其他方式送达。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 5 日以前述方式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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