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信息,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接待、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 未通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审核程序的,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公开或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条 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须指定专管人员负责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工作,专管人员名单须报公司证券投资部
备案。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 因前期已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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