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结合《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正在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本制度项下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的制度,从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
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证券投资部是重大信息归集、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及日常经营范围内的重大交易除外),包括: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2.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日常经营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
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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