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5 年,我作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与内部制度,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独立履职的原则,积极参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各项会议,在工作中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就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针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我均审慎发表意见,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推动公司实现规范稳健、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薛海静,男,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律师执业资格,现任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宁波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宁波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宁波市律协证券与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宁波市金融顾问、宁波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宁波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宁波仲裁委员会委员。2006年9月至2009年7月就职于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2009年7月至2011年9月就职于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现就职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兼任瑞晟智能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已按照监管要求开展独立性自查,经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各项要求。同时,本人具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可以在履职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履职期间,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与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回顾2025年,本人在履职过程中始终保持勤勉尽责的职业态度,全程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各项会议,全年未出现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经核查,公司本年度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各项重大经营决策的形成与执行流程合法合规。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共召开7次会议,此外召开年度股东会1次、临时股东会1次。具体出席情况明细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独立董事 会情况
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会的次数
薛海静 7 7 0 0 否 2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目前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四个专门委员会。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我共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对定期报告、董高薪酬考核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各项重大事项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程序,因此对所有议案均投出赞成票。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审议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本人认为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所需,交易定价公允、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也不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同意该等议案。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一方面,重点关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计划、工作流程及执行结果进行审查,认真听取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汇报,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有效开展。另一方面,在年度审计及各期定期报告审议过程中,我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职,持续跟进审计进度,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恪守执业准则,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与中小股东进行深入沟通交流,积极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重点、诉求和意见。此外,本人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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