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31416
致: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睿昂基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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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14:00 在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 1817
弄 147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7,949,6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256%,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804,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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