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1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公司控股股东行为,切实保护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公司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八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恪守承诺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基本情况;
(二)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三)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五)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其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是否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
(七)是否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九)除前述第(六)至第(八)项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正在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
(十)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曾因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处分;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在《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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