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相关文件、查阅了公司公告,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如有),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2、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及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4)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根据公司公告的会议决议,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首发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 17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
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023 年 5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实施结果的
公告》,截至 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回购期限届满,
公司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2,126,387 股,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 年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
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90 元(含税)。截至 2024
年 12 月 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