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2
声明事项......4
正 文......6
一、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6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7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17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19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20
六、关于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0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21
八、关于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21
九、结论意见...... 21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江苏北人 指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本次股 指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权激励计划 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
限制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江苏北人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下属分公司、
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激励对象获得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限制性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
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
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经办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
本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
本法律意见书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
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4 号》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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