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江苏北人 指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本次股 指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权激励计划 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江苏北人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下属分公
司、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 指 激励对象获得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经办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
本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4 号》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江苏北人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法律顾问,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已于 2026 年 2 月 25 日就公司实行《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及首次授予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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