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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和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 坚持薪酬与公司的规模、业绩等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三) 坚持按劳分配,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合;
(四) 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职工董事的薪酬,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年度考核并核准最终金额,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最终金额将并入年度报告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八条 在公司除担任董事以外,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外部董事不在公司
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薪酬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所在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业务战略导向、经营业绩、其贡献大小、工作成绩及责权利相结合等因素进行考评。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另外发放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基于本公司员工薪酬待遇整体水平并充分考量外部平衡、公司业务战略导向以及个人工作能力进行考评。公司各职务设定基本指导年薪和类别系数;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比例正负浮动后,再根据个人表现和资历在浮动区间内确定等级并得出个人薪酬。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薪酬按其岗位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在任服务年限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在公司年度费用预算内,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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