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出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或利率风险为目的的非固定收益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或产品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所操作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必须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以锁定成本、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中,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不得进行非法投机与套利交易。
第七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必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流程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自查;负责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
(二)公司证券投资与风控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防范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已经前述审议程序批准的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且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根据董事会和股东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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