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
机制,调动相关人员履职积极性与创造性,强化责任与风险防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与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作为研发型生物医药上市公司、研发投入大、上市初期尚未盈利的实际特点与长期发展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及《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战略适配与长期价值导向原则。薪酬管理贴合公司中长期战略与核心研发方向,平衡当期激励与长期价值创造,助力公司稳健发展。
责权利统一原则。遵循责任、权限、利益相统一,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职责任、风险承担直接挂钩,实现岗酬匹配、责酬对等。
稳健适配与动态调整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研发投入、财务及现金流状况相匹配,兼顾长期研发价值与核心人才激励,可随发展阶段、行业态势动态优化,确保薪酬体系契合公司运营与长期战略。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同步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薪酬与履职成效、合规风控挂钩,奖惩分明,激发履职动力。
第四条 结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立足公司作为上市时尚未实现
盈利的研发型生物医药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与经营实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公司治理程序审议通过后,可适用特殊薪酬决定机制,相关薪酬可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一)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公司引进或聘任的“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权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标准与对应薪酬方案,制定上述人员的专项考核标准并组织开展履职考核工作,同时负责监督公司本薪酬管理制度的整体执行情况,并可根据公司实
际运营变化、研发进度调整及外部环境变动,提出薪酬优化建议。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
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全力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落地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公司作为研发创新型企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薪酬总额实行与研发创新阶段、经营实际、现金流状况、长期发展目标相匹配的决定机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现金流情况及年度考核结果动态调整,确保薪酬体系既保障研发创新人才激励,又与公司当前发展阶段及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与管理规则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但公司可以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及对公司的贡献,向其发放薪酬或津贴,其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可由公司承担;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按照其兼任职务的岗位标准及履职贡献发放薪酬。非独立董事薪酬结构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基本薪酬
综合考虑公司作为研发创新型企业的核心属性、业务规模、岗位职责及行业薪酬水平确定,用于保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履职报酬。公司为各职务设定基本指导年薪和类别系数,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区间浮动,并结合个人履职表现、专业资历等因素,确定薪酬等级及个人基本薪酬。
(2)绩效薪酬
基于绩效考核的可变薪酬,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与公司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挂钩,结合整体薪酬水平、市场环境及个人工作能力综合评定。
公司可结合发展目标与阶段性关键任务,设立专项奖惩,纳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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