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
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战略目标
和人力资源策略、员工规模,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合理
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决
定与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的原则;
(四)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
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批准,向
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
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绩效考核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结构:
(一)未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
报酬或者津贴;
(二)在公司兼任经营管理职务的其他非独立董事,按照公司
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
贴;
(三)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兼任经营管理职务的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以及其他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发放的津补贴、专项奖金等组成。
基本薪酬按照上一年度实际基本薪酬收入水平、岗位责任等予
以确定;绩效薪酬与公司目标完成情况、所属部门或分管业务
板块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其他非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等相挂钩。绩
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
津补贴包括但不限于针对员工的交通、食宿、探亲等各类津补
贴。专项奖金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内部制度设立的研发项目
专项奖金、内部评优专项奖金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多职的,其薪酬标准原则按就高
原则,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可以通过限
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在公司兼任行
政职务的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骨干实施
中长期激励。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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