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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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相关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相关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对其引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3,000 万元(含),不低于人民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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