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2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3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6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8
第六章 附 则...... 10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募集资金行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风
险,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维护公司的形象和股东的利益,公
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先导药物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
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净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
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和创新能力,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
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
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
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
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
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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